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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存在违法行为!安徽这几家公司被通报处罚

政府采购中存在违法行为!安徽这几家公司被通报处罚

  • 来源:安徽招标网
  • 发布时间:2021-01-08
  • 访问量:

【概要描述】该公司在“安徽医科大学2019年学科科研设备购置—口腔医学等采购项目”第13包“高速冷冻离心机等”,存在“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政府采购中存在违法行为!安徽这几家公司被通报处罚

【概要描述】该公司在“安徽医科大学2019年学科科研设备购置—口腔医学等采购项目”第13包“高速冷冻离心机等”,存在“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 分类: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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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安徽招标网
  • 发布时间:2021-01-08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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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远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安徽医科大学2019年学科科研设备购置—口腔医学等采购项目”第13包“高速冷冻离心机等”,存在“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安徽远隆科学仪器有限公司处以罚款2776.1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安徽青檀研学旅行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宣城市敬亭山旅游度假区管委会“敬亭山文旅融合体验项目第二标段研学基地规划及研学课程定制开发项目(二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

  该公司在上述项目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的王×龙专家聘用合同及聘书为虚假材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对上述违法行为,处以5494.95元的罚款;

  (二)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微信截图_20210108103408.png

 

  安徽鑫晨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变更前名称:芜湖鑫晨鑫电子销售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皖南医学院2020-2023年多媒体教室设备更新及维保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安徽鑫晨鑫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7278.25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南京凯度科技有限公司

  该公司在“安徽工程大学2020年省教育厅重点实验室通风及净气系统项目中,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南京凯度科技有限公司作出罚款7000元、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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