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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0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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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为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相关业务行为,提高承销和信用评级质量,加强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委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和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概要描述】为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相关业务行为,提高承销和信用评级质量,加强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委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和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 分类:中央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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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 发布时间:2021-01-1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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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公布2019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

  发改办财金〔2020〕9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规范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相关业务行为,提高承销和信用评级质量,加强企业债券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和事中事后监管,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健康、可持续发展,我委委托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分别组织开展了2019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和评价结果公布如下:

  一、信用评价工作开展情况

  本次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的对象为2019年度作为主承销商参与过企业债券承销,或承销的企业债券仍在存续期内的87家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的对象为2019年度开展企业债券评级业务的6家机构。

  本次信用评价指标体系的设置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原则,具体包括信用行为指标、业务指标、专家及机构评价指标三大部分。评价开展过程中,采取全市场参与的方式,包括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债券受理审核和登记托管机构、发行人、投资人、会计师事务所等有关单位及相关领域专家参与了评价工作。参评机构和专家分别对受评机构的信用情况、专业能力、业务合规性、承销和存续期管理服务质量、评级结果和评级服务质量等各个方面进行评价。

  整体来看,受评主承销商、信用评级机构信用情况和勤勉尽责情况较好,业务行为合规度较高,服务质量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市场机构及各业务领域专家的认可。同时,在评价中也发现,部分信用评级机构存在未及时进行风险警示,部分主承销商主办的债券存在尽职调查环节未能勤勉尽责,披露信息不及时准确等失职失信及不专业情况。

  二、信用评价结果

  (一)主承销商信用评价结果。

  本次受评主承销商合计87家,其中2019年主承销1支及以上企业债券(不含仅参与联席主承销)的机构53家,仅作为联席主承销商参与承销或仅从事企业债券存续期管理工作的34家。按照评价得分由高至低排序,将87家受评主承销商分为A、B、C三类。其中A类主承销商26家,平均得分90.58分;B类主承销商48家,平均得分79.16分;C类主承销商13家,平均得分66.91分。

  具体评价结果见附件1。

  (二)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本次受评的6家信用评级机构平均得分为86.74分。其中,得分在90分以上的2家。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得分第一名。

  具体评价结果见附件2。

  三、激励和惩戒措施

  (一)对连续5年评价得分前10名的海通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以及连续5年评价得分第一名的中诚信国际信用评级有限责任公司,予以表扬。望上述机构再接再厉,在企业债券承销和信用评级工作中继续发挥示范作用。

  (二)鼓励和支持评价结果优良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积极参与企业债券工作,我委将在政策研究、品种创新、业务指导等方面提供更多机会和条件。

  (三)鼓励债券发行人在遴选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的过程中,充分运用信用评价结果,发挥优胜劣汰的市场机制作用。

  (四)对于存在不诚信、不专业行为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将记入企业债券中介机构信用档案,并在分年度信用评价的相关指标评分中予以体现。对于在债券尽职调查、申报发行等环节存在不诚信、不履职尽责等行为,我委将约谈相关责任机构,并采取相应惩戒措施。

  (五)对于连续两年未独立主承销企业债券以及本次列为C类的承销机构,自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限制其担任优质企业债券的主承销商,并要求其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履职能力。

  (六)对于评价结果靠后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请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配合我委加强日常监管,对其承销、评级的项目加大监管力度。

  请各主承销商和信用评级机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履职尽责,着力提高企业债券承销和信用评级服务质量,推动企业债券市场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附件:1.2019年度企业债券主承销商信用评价结果

  2.2019年度企业债券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价结果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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