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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整治“新官不理旧账” 损失补偿可“依法纳入预算”

吉林整治“新官不理旧账” 损失补偿可“依法纳入预算”

  • 来源:
  • 发布时间:2019-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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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日前,《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针对“新官不理旧账”等涉及政府诚信的热点问题,吉林省提出不得以政府换届、机构调整等理由不履行、不兑现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若因无法履行承诺给企业造成损失,相关补偿、赔偿可“依法纳入预算”。  关于优化市场环境的相关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机构调整、相关责任人员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拖延履行、拖延兑现。  《条例》提出,因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兑现承诺,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兑现承诺,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同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清理整治,建立政府违约失信问责机制,将诚信建设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吉林整治“新官不理旧账” 损失补偿可“依法纳入预算”

【概要描述】日前,《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针对“新官不理旧账”等涉及政府诚信的热点问题,吉林省提出不得以政府换届、机构调整等理由不履行、不兑现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若因无法履行承诺给企业造成损失,相关补偿、赔偿可“依法纳入预算”。  关于优化市场环境的相关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机构调整、相关责任人员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拖延履行、拖延兑现。  《条例》提出,因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兑现承诺,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兑现承诺,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同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清理整治,建立政府违约失信问责机制,将诚信建设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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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吉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其中针对“新官不理旧账”等涉及政府诚信的热点问题,吉林省提出不得以政府换届、机构调整等理由不履行、不兑现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若因无法履行承诺给企业造成损失,相关补偿、赔偿可“依法纳入预算”。

  关于优化市场环境的相关问题,《条例》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与市场主体签订的合同,兑现以会议纪要、文件等书面形式承诺的合法优惠条件,不得以政府换届、机构调整、相关责任人员调整等为由,不履行、不兑现或者拖延履行、拖延兑现。

  《条例》提出,因政府和有关部门责任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兑现承诺,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法定事由导致不能履行、不能兑现承诺,给市场主体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补偿。需要赔偿或者补偿的,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与市场主体签订书面协议,并依法纳入预算。

  同时,《条例》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开展政府违约失信问题清理整治,建立政府违约失信问责机制,将诚信建设作为重要指标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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