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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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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化社会事业改革,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及《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概要描述】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化社会事业改革,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及《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 分类:地方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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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7-07 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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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政府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

  垫江府办发〔2016〕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各部门,县属各企事业单位:

  为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深化社会事业改革,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提高公共服务供给水平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以及《重庆市政府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从我县实际出发,充分把握社会公共服务需求,有序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公共服务供给,积极稳妥、以点带面、循序渐进地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二)合理界定,以事定费。按照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和公共财政体系的要求,合理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范围,坚持以事定费,费随事转。

  (三)公开透明,竞争择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政府购买服务的有关项目及其内容一律向社会公开,通过竞争择优的方式选择政府购买服务的承接主体,确保具备条件的社会力量平等参与竞争。

  (四)简政放权,开放市场。坚持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相衔接,推进政事分开、政社分开,放开市场准入,凡是社会能办好的,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对于政府新增或临时性、阶段性服务和管理事项,原则上都应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进行,不再新增财政供养机构和人员。

  二、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

  (一)购买主体。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是行政机关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纳入行政编制管理且经费由财政负担的党的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根据实际需要,参照本办法实施购买服务。

  (二)承接主体。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包括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成立或经有关部门批准免予登记的社会组织,以及依法在工商管理或行业主管部门登记的企业、机构等。

  承接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 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 具备提供服务所必需的设施、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

  3. 具有健全的内部治理结构、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

  4. 在参与政府购买服务前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年检(报)或年度考核合格,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

  5. 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6. 符合法律法规及购买服务项目要求的其他条件。

  三、购买内容和购买程序

  (一)购买内容。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为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公共服务和管理事项。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重点考虑和优先安排与保障和改善民生密切相关的领域和项目,购买服务项目可分以下六类:

  1. 一般性公共服务。公共教育、劳动就业、住房保障、医疗卫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社会保障、文化体育、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服务“三农”、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残疾人服务、公共安全、城市维护及市政设施管理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2. 社会管理服务。社区事务、法律援助、慈善救济、社区矫正、人民调解、社工服务、安置帮教、公益宣传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事务性管理和服务事项。

  3. 行业管理与协调性服务。行业职业资格认定、处理行业投诉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4. 技术性服务。规划设计、检验检疫检测、工程服务、统计调查、监测服务、网络信息等领域适宜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5. 政府履职所需的辅助性事项。法律服务、课题研究、政策(立法)调研草拟论证、会议经贸活动和展览服务、监督、绩效评价、评估、项目评审、咨询、技术业务培训、审计服务等领域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服务事项。

  6. 其他适宜由社会力量承担的公共服务事项。

  (二)购买程序

  1. 编制购买计划。购买主体根据县委、县政府工作部署以及本单位工作任务等因素,结合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编制年度购买服务计划。

  2. 落实购买资金。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经费坚持“计划有预算”的原则,通过整合资金、争取上级补助,结合本级财力予以统筹安排落实。

  3. 审批购买计划。县财政局对购买主体申报的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计划进行审批。

  4. 开展项目评审。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项目由购买主体报县财政进行财政评审,由县财政局出具评审报告;50万元以下项目由购买主体自行组织评审,报主管部门审核。

  5. 确定购买方式。县财政局根据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审核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采购方式。

  6. 制定采购文书。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购买主体对购买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承接标准、资金预算、评价方法和服务要求等内容制定购买服务招标文件。

  7. 公开购买信息。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时向社会公开采购信息。

  8. 实施政府采购。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在具备资质的社会组织中,公开、公平、择优选择承接主体。

  9. 签订购买合同。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服务的范围、标的、数量、质量要求以及服务期限、资金支付方式、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10. 履约验收支付。购买主体应当按照购买合同规定和服务标准组织履约验收,按购买合同约定支付资金。

  购买服务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组织采购。不宜实行政府采购的服务项目,应结合不同的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定额补助、以奖代补等其他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方式。

  四、绩效评价

  政府购买服务实行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建立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及第三方有机结合的综合性评估机制。实施购买前,购买主体应充分了解服务对象的需求状况、参考第三方意见,认真制定所购买服务的绩效目标,细化考核标准,作为购买服务的前置条件。实施过程中,应及时跟踪分析项目绩效运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确保预期目标实现。项目结束后,应对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资金使用效果、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等进行严格的绩效考核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结算服务费用、编制以后年度资金预算和选择承接主体的重要依据。

  五、工作机制和部门职责

  要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负责、社会参与、共同监督的要求,建立财政部门牵头,购买主体主管部门负责,机构编制、人力社保、民政、工商等部门配合,监督部门履职的工作机制,形成责任落实、各司其职、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

  1. 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街道)是政府购买服务的主体,应按购买内容落实责任,提出购买计划,并建立健全购买服务的管理制度,按规定实施购买服务,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2. 县财政局负责会同各主管部门确定本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参与购买服务项目评审,指导购买主体依法依规开展购买服务工作,做好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管理、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工作。

  3. 县监察局、审计局按照职责权限对政府购买服务的工作推进、资金使用及政府采购等进行监督。购买主体工作人员在购买服务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承接主体弄虚作假、冒领财政资金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列入政府购买服务“黑名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 县编办、县人力社保局负责会同财政部门研究政府购买服务经费安排与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相互约束机制,探索创新事业单位编制管理,配合财政部门制定政府购买服务目录。进一步深化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转为企业或社会组织,促进政事分开。

  5. 县民政局、工商局负责将承接政府购买服务行为纳入对承接主体的年检(报)、评估、执法等监管体系,建立相应的信用记录和应用制度,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6. 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审核、制作政府采购服务采购文书,购买服务信息公开,组织具体采购招标活动。

 

  垫江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8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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