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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公告︱未在质疑答复中告知投诉权利,一代理机构被责令整改

财政部公告︱未在质疑答复中告知投诉权利,一代理机构被责令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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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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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7月3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零六十八号、第一千零六十九号、第一千零七十号、第一千零七十一号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主要涉及代理机构未尽投诉权利告知义务;评标过程未采取通讯管理措施;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等问题。

财政部公告︱未在质疑答复中告知投诉权利,一代理机构被责令整改

【概要描述】  7月3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零六十八号、第一千零六十九号、第一千零七十号、第一千零七十一号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主要涉及代理机构未尽投诉权利告知义务;评标过程未采取通讯管理措施;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等问题。

  • 分类:中央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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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7-06 2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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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3日,财政部发布第一千零六十八号、第一千零六十九号、第一千零七十号、第一千零七十一号4则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其中主要涉及代理机构未尽投诉权利告知义务;评标过程未采取通讯管理措施;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等问题。

  第一千零六十八号信息公告中,供应商投诉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其贻误了投诉时效。财政部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在质疑答复中告知投诉权利的问题进行整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七条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接收质疑函的方式、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等信息。94号令第十五条规定,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质疑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二)收到质疑函的日期、质疑项目名称及编号;(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四)告知质疑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五)质疑答复人名称;(六)答复质疑的日期。质疑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从上述规定中不难看出,告知供应商依法投诉的权利,是质疑答复函的必备内容,不可缺少。

  第一千零六十九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投诉评标过程未采取通讯管理措施,评标结果受外界干扰,有失公正。财政部调查后认定投诉事项部分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组织评标活动的问题限期改正。那么,评标过程中,代理机构该如何组织评审工作呢?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十五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活动开始前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并将记载评审工作纪律的书面文件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2〕69号)在“严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纪律”环节指出,评审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评审时间,主动出具身份证明,遵守评审工作纪律和评审回避的相关规定。在评审工作开始前,将手机等通讯工具或相关电子设备交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保管,拒不上交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可以拒绝其参加评审工作并向财政部门报告。评审委员会成员和评审工作有关人员不得干预或者影响正常评审工作,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倾向性、引导性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号信息公告中,投诉人投诉招标文件相关参数指标设置不合理,指向海尔品牌。财政部介入调查后认定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问题,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八种情形:(一)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七)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实践中,少数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设定技术、服务需求时,按照自身的喜好或者不正当利益关系设定某一特定供应商或特定产品独有的技术或服务需求,从而达到排斥潜在供应商的目的。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资格条件、商务要求,在满足项目实际需要的基础上,要保证公平竞争,不得特定标明某一个或者某几个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生产供应商,不得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的其它内容。如果必须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商才能准确清楚地说明采购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则应当在引用某一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名称前加上“参照或相当于”的字样,而且所引用的货物品牌或生产供应商在市场上应具有可替代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六十八号)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SDYLZB-20200102A

  二、项目名称: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大功率水泵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山东省消防救援总队(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济南市历城区经十东路2218号

  当事人2:山东颐隆招标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2308号名士豪庭1号市级公建1701-1707室

  四、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采购人、代理机构未尽告知义务,且在招标文件中载入误导性信息,导致其贻误了投诉时效。2.技术要求“转子泵无损空运转时间≥30min”设置不合理。3.违规设置“样品”评审因素。4.未要求检测报告出具单位为“CNAS”认可机构,质疑答复未对此予以回应。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1成立,责令代理机构就未在质疑答复中告知投诉权利的问题进行整改;举报人反映的问题2-4缺乏事实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六十九号)

  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0686-1941C3562586Z

  二、项目名称:国家癌症中心超低温冰箱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中科美菱低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紫石路1862号

  被投诉人1:国家癌症中心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

  被投诉人2: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北京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相关供应商:国药控股医疗器械(北京)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密云区兴云小区14号楼1至2层12单元202(二层)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为:1.评审打分不公。2.评标过程未采取通讯管理措施,评标结果受外界干扰,有失公正。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投诉事项2部分成立。

  责令代理机构就未依法组织评标活动的问题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七十号)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0686-1941C3562586Z

  二、项目名称:国家癌症中心超低温冰箱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北京康瑞祥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投诉人)

  地 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鲁家滩大街60号院TZS0051

  当事人1:国家癌症中心(以下称采购人)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潘家园南里17号

  当事人2: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原北京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3号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因对代理机构就本项目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投诉事项1-8为:招标文件相关参数指标设置不合理,指向海尔品牌。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根据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事项1、3-8成立。

  本项目招标文件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废标,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并责令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就上述问题限期改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第一千零七十一号)

  监督检查处理结果公告

  一、项目编号:HTC-192325

  二、项目名称:哈尔滨工程大学实木阅览桌椅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1:哈尔滨工程大学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南通大街145号

  当事人2:黑龙江省招标有限公司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汉水路180号

  当事人3:哈尔滨市星美木业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称星美木业)

  地 址:香坊区公滨路49-1号

  四、基本情况

  举报人反映:1.星美木业投标产品不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中标无效。2.星美木业提供的相关证书不满足评分标准,不应得分。3.星美木业提供的样品不满足评分标准,不应得分。本机关依法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均缺乏事实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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