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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 来源: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1-01-05
  • 访问量:

【概要描述】2019年12月5日,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修订《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环法规〔201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局配套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环法规〔2019〕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0年以来,我局已受理并组织两轮企业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工作,在《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一是因《实施细则》对部分项目,尤其是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表述不清晰不透彻,导致企业对《实施细则》解读不到位,我局在项目受理审核时存在困难;二是《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没有根据《管理办法》的修订进行进一步细化,部分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可进行适当简化。

《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政策解读

【概要描述】2019年12月5日,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修订《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环法规〔201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局配套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环法规〔2019〕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0年以来,我局已受理并组织两轮企业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工作,在《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一是因《实施细则》对部分项目,尤其是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表述不清晰不透彻,导致企业对《实施细则》解读不到位,我局在项目受理审核时存在困难;二是《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没有根据《管理办法》的修订进行进一步细化,部分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可进行适当简化。

  • 分类:地方政策解读
  • 作者:
  • 来源:厦门市生态环境局
  • 发布时间:2021-01-05 19: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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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修订的必要性

  2019年12月5日,我局和市财政局联合修订《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厦环法规〔2019〕7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我局配套印发《厦门市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厦环法规〔2019〕8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2020年以来,我局已受理并组织两轮企业生态环保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工作,在《实施细则》实施过程中,一是因《实施细则》对部分项目,尤其是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表述不清晰不透彻,导致企业对《实施细则》解读不到位,我局在项目受理审核时存在困难;二是《实施细则》的部分条款没有根据《管理办法》的修订进行进一步细化,部分条款在实际工作中可进行适当简化。

  鉴于,现阶段我局受理的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补助项目主要为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亟需对现行《实施细则》中表述不清晰、不透彻的相关政策进行进一步解读说明,也亟需对《实施细则》中其他要求进行进一步完善,因此,我局根据局长办公会要求,对《实施细则》进行进一步修订。

  二、修订的主要内容

  (一)明确“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定义

  在审核企业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时,界定企业申报项目是否属于“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类型是前置条件。因此,在符合《管理办法》要求的同时,进一步明确“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项目的定义,便于企业项目申报和相关部门开展项目审核。

  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指企业在达到“三同时”要求的情况下,对污染治理设施进行二次改造的项目。具体包括:1.根据政府部门提出的最新排放标准要求完成提标改造的项目,项目应在最新排放标准实施之日前完成竣工。2.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项目申报时企业执行标准30%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3.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项目申报时企业执行标准50%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4.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污水处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提标改造项目指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企业自“三同时”起执行的最严格排放标准的30%、50%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

  (二)明确“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相关要求

  1.明确《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关于“不得按污染因子分别独立申报”的具体要求。在《实施细则》中进一步说明“污染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不得按污染因子分别独立申报,在提标标准不变的情况下,同一排放口原则上不再受理不同污染因子的提标改造项目。”同时,明确该规定同样适用于危险废物减量项目,要求“企业危险废物减量项目,不得按产生的危险废物因子减量项目分别独立申报”。

  2.明确《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中关于“补助额度上限”的具体核算方式,补充同一企业同时申请一般性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和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项目申报时企业执行标准50%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的补助上限。在《实施细则》中明确“企业申请的一般性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5年内接受补助总金额上限为500万元(含500万);企业申请的一般性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污染物排放浓度低于项目申报时企业执行标准50%以上的污染治理项目,5年内接受补助总金额上限为1000万元(含1000万)”。

  (三)完善关于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

  1.明确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建设前相关要求。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企业应提供项目实施前至少一次监测报告或连续三个月在线监控数据。

  2.明确在线监控设施项目的相关材料要求。在线监控设施项目,需提供项目竣工之日起到受理部门受理之日止,连续3个月的在线监控日均值。

  3.污染治理设施提标改造项目申请按项目投资额的50%给予补助的,应提供监督性监测报告及环境监理报告,如无法提供,则按项目投资额的30%给予补助。

  3.本着简化流程的原则,不再对申报单位入库登记后的完成进度填报进行强制要求。项目受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及时跟进项目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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