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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活动中,这些问题常遇到,建议收藏!
- 来源:中国比地招标网
- 发布时间:2021-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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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竞争性谈判适用最低评标价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三十五条的,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招投标活动中,这些问题常遇到,建议收藏!
【概要描述】竞争性谈判适用最低评标价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三十五条的,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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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比地招标网
- 发布时间:2021-01-04 1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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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使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项目可以采用综合评分法吗?
竞争性谈判适用最低评标价法。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74号令)第三十五条的,谈判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2、某项目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电子光盘导入后先宣布投标报价,再进行评审。但在开标现场代理机构导入光盘后即开始资信技术评审,资信技术标评审结束后才宣布投标报价并进行价格评审。评审结束后,有投标人提出程序不符合规定,要求重新组织招标。请问该如何处理?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在制定时考虑了开标的特殊性,第四十四条第三款中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做出答复,并制作记录”。该条例将异议作为投诉的前置条件,故投标人在评审结束后提出异议不符合前述规定。对于该项目来说,应依据该程序性错误是否对评审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而进行区别处理:如该程序性错误对评审结果未造成实质性影响,建议认定开标、评标活动有效,对招标代理机构未按规定开标的情况另行处理;如该程序性错误导致影响评审结果的,建议重新组织招标,并对招标代理机构按规定处理。
3、投标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将承担什么后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明确了以他人名义投标、以及五种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行为,并加大了对串通投标的处罚力度。第四十二条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二)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三)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四)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五)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投标人不得有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或以他人名义投标行为。投标人不得有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等弄虚作假的行为。违反前述规定的,不仅投标或者中标无效;还将被处以罚款、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还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开标现场可以对哪些问题提出异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应当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
开标现场可能出现对投标文件提交、截标时间、开标程序、投标文件密封检查和开封、唱标内容、标底价格的合理性、开标记录、唱标次序等的争议,以及投标人和招标人或者投标人相互之间是否存在《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利益冲突的情形(第三十四条规定,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违反前两款规定的,相关投标均无效),这些争议和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将影响招投标的有效性以及后续评标工作,事后纠正存在困难或者无法纠正。对于开标中的问题,投标人认为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在开标现场提出异议。异议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及时采取纠正措施,或者提交评标委员会评审确认;投标人异议不成立的,招标人应当当场给予解释说明。
5、供应商中标后不能履行合同,决定放弃本次项目,应该如何处理?
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对于放弃本项目的供应商,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公开招标投标人不足三家转竞争性谈判方式,还需要专家论证吗?
需要。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和第二款情形,申请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时,除提交本办法第五条第一至三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三)评标委员会或者3名以上评审专家出具的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的论证意见。这就是说,公开招标投标人符合要求不足三家的,在向财政部门提供材料时,需要组织评委会或者3名以上专家论证,并需要出具论证意见和材料。
7、招标文件中是否可以对投标单位提出业绩和人员资格要求?
《招标投标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除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依据这一规定,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业绩要求。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不得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发改办法规[2019]862号)规定,招标人不得在招标文件中“设定企业股东背景、年平均承接项目数量或者金额、从业人员、纳税额、营业场所面积等规模条件”。该规定意在禁止招标人通过设置规模条件对潜在投标人实行差别或歧视待遇,而非禁止招标人对潜在投标人提出相应业绩要求。
此外,现行相关法律对一些特殊工作岗位的从业资格有明确规定,如工程施工管理人员、工程造价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业。因此,《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的“从业人员”应当理解为“从业人数”,即《工程项目招投标领域营商环境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非是禁止对投标人从业人员的资格条件提出要求,而是禁止对从业人员的数量等涉及企业规模的条件提出要求。
8、政府采购活动中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吗?
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的采购项目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9、不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可以对采购文件进行质疑吗?
可以,只要参加了该项目,就可以质疑。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采购文件可以要求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10、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或上传投标文件,可以认定为串标吗?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的可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电脑是编制投标文件的工具,且一般为单位电脑或供专人使用。在此情况下,不同单位的投标文件在同一台电脑上编制或上传,有极大可能为同人制作的投标文件,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视为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四)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五)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六)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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