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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需要保密的环节有哪些?
- 来源:比地招标网
- 发布时间:2021-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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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在政府采购中,涉及保密的事项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相关主体获知的其他保密信息。含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评审专家打分记录等文件应当保密。
政府采购中,需要保密的环节有哪些?
【概要描述】 在政府采购中,涉及保密的事项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相关主体获知的其他保密信息。含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评审专家打分记录等文件应当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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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比地招标网
- 发布时间:2021-01-15 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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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政府采购中,涉及保密的事项有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相关主体获知的其他保密信息。含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评审报告、评审专家打分记录等文件应当保密。
什么是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指的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是企业的财产权利,它关乎企业的竞争力,对企业的发展至关重要,有的甚至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存。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是为了维护更公平的竞争。那么,在政府采购中,需要保密的环节有哪些?
一、投标截止前
参与投标的相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和数量等情况。保密的目的是为了政府采购的公平性,一旦涉密很有可能改变本来的竞争策略,对于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 投标截止时间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有关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二、中标成交前
评审专家的名单在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以防个别供应商对评审专家采取行贿等手段谋取中标、成交。招标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以防评标委员会成员信息泄露。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16〕198号)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结果公告前应当保密。评审活动完成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告评审专家名单,并对自行选定的评审专家做出标注。
各级财政部门、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有关工作人员不得泄露评审专家的个人情况。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四十条 开标由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投标人参加。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参加开标活动。
三、评审过程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审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审现场。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除采购人代表、评标现场组织人员外,采购人的其他工作人员以及与评标工作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
《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4号)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非招标采购活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审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14〕214号)第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组织开展竞争性磋商,并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磋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四、履约验收
履约验收环节,若采购人邀请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需要制定明确可行的验收方案,并与中标人充分沟通,以保障验收过程中标人的商业密码不被泄露。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七十四条 采购人应当及时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采购人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参与验收的投标人或者第三方机构的意见作为验收书的参考资料一并存档。
五、合同公告不得泄露中标人的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其他内容应当公告。但要注意,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财政部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财库〔2015〕135号)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公告。批量集中采购项目应当公告框架协议。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部分可以不公告,但其他内容应当公告。政府采购合同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制度规定确定。采购合同中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由采购人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1992〕22号)等法律制度的规定,与供应商在合同中约定。其中,合同标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价及合同金额等内容不得作为商业秘密。合同中涉及个人隐私的姓名、联系方式等内容,除征得权利人同意外,不得对外公告。
六、相关当事人在各个环节获取的商业秘密不得泄露。
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和响应性文件可能会涉及商业秘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知悉的供应商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泄露商业秘密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一条 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三条 采购人应当在收到供应商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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