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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文物局:全面防范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国家文物局:全面防范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 来源:彭湃新闻
  • 发布时间:20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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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1月20日,国家文物局官网刊发了《关于印发<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两个通知均成文于1月4日。

国家文物局:全面防范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

【概要描述】1月20日,国家文物局官网刊发了《关于印发<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两个通知均成文于1月4日。

  • 分类:信用立法
  • 作者:
  • 来源:彭湃新闻
  • 发布时间:2021-01-21 13: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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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月20日,国家文物局官网刊发了《关于印发<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以及《关于印发<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的通知》。两个通知均成文于1月4日。

  其中,国家文物局制定《文物统计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试行办法》)是“为规范文物统计工作,提高文物数据质量,发挥统计在文物事业管理中的重要基础性作用”;制定《关于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则是“为深入贯彻执行《关于深化统计管理体制改革提高统计数据真实性的意见》《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处分处理建议办法》,全面防范和惩治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行为,健全落实文物行政部门统计工作领导责任制,切实保障统计数据质量”。

  根据《试行规定》,国家文物局办公室作为国家文物局设立的综合统计机构,承担文物综合统计职能,归口管理全国文物统计工作。国家文物局承担统计工作的有关业务机构,设置统计岗位,配备统计人员,负责业务领域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地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配备统计人员(其中省级应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在业务上受上级文物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指导。

  《试行规定》明确,各级文物行政部门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统计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统计人员及其他机构、人员伪造、篡改统计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统计违法行为的统计人员打击报复。

  此外,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文物统计资料公布制度,除依法应当保密内容外,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统计公报、统计年鉴等途径公布文物统计资料。

  而针对文物统计造假、弄虚作假等问题,《试行规定》要求各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本部门领导班子承担主体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分管负责人承担直接领导责任,统计人员承担直接责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的原则,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

  《试行规定》则明确:各级文物行政部门领导班子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负主体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各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班子成员中分管负责人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统计人员对防范和惩治统计造假、弄虚作假工作负直接责任。

  此外,国家文物局通过采用实地抽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对各级文物行政部门统计数据真实准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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