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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学校不得向有不良信用记录供应商采购食品

四川:学校不得向有不良信用记录供应商采购食品

  • 来源:新华网
  • 发布时间:2021-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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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学校食堂不得营利,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学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记者获悉,为进一步确保校园食品安全,四川省正式出台《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四川:学校不得向有不良信用记录供应商采购食品

【概要描述】学校食堂不得营利,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学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记者获悉,为进一步确保校园食品安全,四川省正式出台《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 分类:地方政策解读
  • 作者:
  • 来源:新华网
  • 发布时间:2021-01-27 1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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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学校食堂不得营利,幼儿园和义务教育学校食堂原则上自主经营;学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记者获悉,为进一步确保校园食品安全,四川省正式出台《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内的普通高中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依照执行,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要求,学校食堂坚持公益性原则,不得营利。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可采用劳务外包或劳务派遣等用工方式。确有必要实施其他方式经营的,应当经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学校行业主管部门同意。

  为从源头控制不合格食品流入,四川要求学校食堂米、面、油、肉类等大宗食品实行公开招标,集中定点采购,保证购进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学校不得向有食品安全不良信用记录的供应商采购食品。

  为给校园饮食安全建起一道防火墙,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公开食品加工过程。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开展食品快速检测工作。集中用餐的学校应安排相关负责人陪餐,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家长申请,选择家长代表陪餐。

  根据办法,学校未落实信息公开制度、明厨亮灶要求,违反食品采购贮存使用、校外供餐管理规定的,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学校未落实陪餐制度等,违规将学校食堂对外承包的,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原文: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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