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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 来源:广东汕头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1-04-21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汕头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广东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概要描述】《汕头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 分类:地方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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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广东汕头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1-04-21 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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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的通知

  汕府〔2021〕2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汕头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4月9日汕头市人民政府第十四届10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实施。

  汕头市人民政府

  2021年4月12日

  汕头市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场采购贸易的综合管理,提高市场采购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促进市场采购贸易健康发展,根据商务部等七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函》(商贸函〔2020〕42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广东汕头市宝奥国际玩具城开展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0〕319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场采购贸易方式,是指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采购商品,单票报关商品货值15万美元(含15万美元)以下,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办理出口通关手续的贸易方式。

  第四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以创新管理服务体系、优化监管模式,提升贸易便利化、规范化水平为工作目标。

  第五条 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有效适度、规范便利、信息共享等原则。

  第六条 依托中国(广东)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平台,建立涵盖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和贸易全流程的市场采购贸易联网信息平台(以下简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和交换、贸易流程联网监管和服务、互动和交流等功能。

  第七条 汕头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筹市场采购贸易综合管理工作;协调推动本市市场采购各职能部门之间信息沟通和资源共享;组织制定市场采购创新发展促进政策;研究建立完善综合管理机制;协调解决各部门在试点工作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推动本市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工作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商务局,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所在区政府负责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的落地实施和属地管理,制定区一级各项具体工作方案以及落实领导小组的各项决策。

  市商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与税务、海关、外汇管理等部门沟通协作,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托信息平台依法开展市场采购贸易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完善市场采购贸易交易和监管流程,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经营主体贸易信息留存、录入。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依托信息平台进行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息留存、交易信息录入、组货拼箱、通关管理、收结汇管理和免税申报工作,将市场采购贸易全流程信息录入信息平台。

  (二)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监督管理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根据市场采购贸易特点对市场采购贸易各环节进行监督管理,实施贸易便利政策和措施。

  第九条 建立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认定体系,确保市场采购贸易商品采购自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并由符合条件的经营者在海关指定口岸办理出口通关手续,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划定市场集聚区范围。市场集聚区范围由市政府依法依规按程序审定后公布,市场采购贸易出口商品应当在经认定的市场集聚区内采购。

  (二)建立供货商、采购商信息留存制度和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制度。

  1.供货商信息留存。为市场采购贸易提供货物的市场经营户,通过信息平台进行注册并保存供货商和商品信息。

  2.采购商信息留存。境内外采购商委托代理商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业务的,应当将身份信息、委托出口的货物信息在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的管理档案中留存。

  3.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对外贸易经营者从事市场采购贸易的,须在联网信息平台办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方可开展市场采购业务。

  (三)建立商品申报制度。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或供货商应通过信息平台申报出口商品,申报信息包括采购地、供货商、采购商、代理商、交易信息等内容。供货商、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对其代理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 健全信用评价管理机制,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主体信用评价机制。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市场采购贸易主体经营情况、资金交易信息、诚信记录,依据职权开展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用评价,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定期交换市场采购贸易主体信用分类和违规查处等信息。

  (二)建立差别化监管机制。按照“守信便利、失信惩戒”原则,各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市场采购贸易信用评价结果实施差别化管理,促进市场采购贸易主体诚信经营。

  第十一条 加强出口商品质量管理,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出口商品质量信息反馈机制。以信息平台为依托,收集、分析各类质量信息。对市场采购贸易商品进行质量抽查,定期召开质量分析通报会,发布质量公告。

  (二)提升出口货物质量水平。涉及国外通报反馈的质量问题,由海关牵头调查、处理,并将结果纳入信用评价体系。

  第十二条 做好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开展国际贸易风险预警防控。由市场采购贸易试点所在区政府牵头,各监督管理部门配合,依托信息平台,整合各类预警信息资源,完善国际贸易摩擦与产业损害监测预警、汇率风险预警、经济案(事)件预警、国际贸易主体监管及信用评价、国际贸易仲裁、国外质量反映预警、国外技术法规预警、区域性国际贸易形势预警等风险预警防控功能。

  (二)及时通报不良采购商。由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所在区政府牵头,依托信息平台对涉及市场采购贸易的不良采购商及时进行通报。

  第十三条 商品商标信息纳入市场信用监管体系,建立市场采购贸易知识产权保护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宣传和执法,加大知识产权执法力度,加强市场知识产权自律保护,建立多部门联动的举报、查处、处罚、退出机制。

  第十四条 建立违法违规案件追溯机制,具体工作要求如下:

  (一)建立案件追溯机制。依托信息平台,对涉及违法违规的市场采购贸易出口案件,货物溯源按“报关单号—集装箱号—交易单号”线索进行倒查;主体溯源按照“报关行—市场采购贸易经营者—采购商—供货商户—生产企业”追查到供货商户、生产企业,确保源头可溯。

  (二)建立违法违规案件信息通报机制。各监督管理部门通过信息平台及时通报市场采购贸易各方经营主体违法违规信息,依照职权查处违法违规案件。

  (三)建立协同查案机制。领导小组授权市场采购贸易方式试点所在区政府组织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权开展案件追溯与查处。对违法违规案件查处结果,各部门应在贸易便利、信用评价、政策扶持中加以运用。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4月19日止。有效期届满,经评估认为需要继续施行的,根据评估情况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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