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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发文全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原则

成都发文全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原则

  • 来源:福州晚报
  • 发布时间:2020-06-19
  • 访问量:

【概要描述】日前,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除部分特定情况,全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含民用、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为了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装配式建筑在用地保障、财税和金融、指标认定、建设施工、房屋销售、评优评奖等方面都有相关的支持政策。例如:装配率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A级及以上标准的项目,给予项目3%的容积率奖励;照不低于国家装配式建筑A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或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时,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显示,将结合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在全市范围合理布局基础性产能的基础上,以技术研发、质量检测、设计咨询、智能化产品生产、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物流运输、施工安装、教育培训等为重点,在东部新区布局形成新型产业链。

    《意见》全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以国家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设方式创新变革,提升建筑整体品质,促进建筑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和转型升级,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集群,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努力实现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建设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为契机,全面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努力提升装配式建筑规模和水平,装配式建设方式成为成都地区建设工程主要建设方式,城乡建设步入绿色可持续发展模式。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手段,建立符合成都实际的装配式建筑政策体系、技术体系、监管体系和人才培育体系,形成良好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以全产业链为发展方向,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辐射带动上下游协同发展,提升装配式建筑核心竞争力、影响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实施范围

    全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含民用、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以下情况除外。

    (一)可适当调整范围

    因抗震、超限、特殊用途等技术原因无法完全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可适当调整装配率。装配率调整办法由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二)可不实施范围

    1. 总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宗地为单位,并宗项目从高要求,下同)。

    2. 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含)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独立设置且总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配套用房。

    3. 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中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性用房。

    四、执行标准

    (一)保障房、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及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办公楼、停车楼等项目

    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计算,单体或平均装配率不低于50%采用全装修,主体结构部分得分不低于20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不低于10分。项目分期建设的,原则上每期建设工程均应满足要求。

    (二)其余项目

    按照现行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办法进行计算,单体或平均装配率不低于50%,采用全装修,主体结构部分得分不低于20分。项目分期建设的,原则上每期建设工程均应满足要求。

    已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执行原有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不变,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发生变更的,执行新取得土地项目相应要求。

成都发文全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原则

【概要描述】日前,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根据《意见》,除部分特定情况,全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含民用、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为了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装配式建筑在用地保障、财税和金融、指标认定、建设施工、房屋销售、评优评奖等方面都有相关的支持政策。例如:装配率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A级及以上标准的项目,给予项目3%的容积率奖励;照不低于国家装配式建筑A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或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时,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显示,将结合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在全市范围合理布局基础性产能的基础上,以技术研发、质量检测、设计咨询、智能化产品生产、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物流运输、施工安装、教育培训等为重点,在东部新区布局形成新型产业链。

    《意见》全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以国家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设方式创新变革,提升建筑整体品质,促进建筑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和转型升级,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集群,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努力实现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建设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为契机,全面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努力提升装配式建筑规模和水平,装配式建设方式成为成都地区建设工程主要建设方式,城乡建设步入绿色可持续发展模式。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手段,建立符合成都实际的装配式建筑政策体系、技术体系、监管体系和人才培育体系,形成良好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以全产业链为发展方向,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辐射带动上下游协同发展,提升装配式建筑核心竞争力、影响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实施范围

    全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含民用、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以下情况除外。

    (一)可适当调整范围

    因抗震、超限、特殊用途等技术原因无法完全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可适当调整装配率。装配率调整办法由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二)可不实施范围

    1. 总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宗地为单位,并宗项目从高要求,下同)。

    2. 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含)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独立设置且总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配套用房。

    3. 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中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性用房。

    四、执行标准

    (一)保障房、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及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办公楼、停车楼等项目

    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计算,单体或平均装配率不低于50%采用全装修,主体结构部分得分不低于20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不低于10分。项目分期建设的,原则上每期建设工程均应满足要求。

    (二)其余项目

    按照现行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办法进行计算,单体或平均装配率不低于50%,采用全装修,主体结构部分得分不低于20分。项目分期建设的,原则上每期建设工程均应满足要求。

    已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执行原有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不变,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发生变更的,执行新取得土地项目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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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者:
  • 来源:福州晚报
  • 发布时间:2020-06-19 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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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了《成都市人民政府 关于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

    根据《意见》,除部分特定情况,全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含民用、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

    为了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装配式建筑在用地保障、财税和金融、指标认定、建设施工、房屋销售、评优评奖等方面都有相关的支持政策。

    例如:装配率达到国家装配式建筑A级及以上标准的项目,给予项目3%的容积率奖励;照不低于国家装配式建筑A级及以上标准建设的商品房项目,投入建设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25%以上,或施工进度达到正负零时,可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显示,将结合全市装配式建筑发展实际,在全市范围合理布局基础性产能的基础上,以技术研发、质量检测、设计咨询、智能化产品生产、部品部件生产、装备制造、物流运输、施工安装、教育培训等为重点,在东部新区布局形成新型产业链。

    《意见》全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

    进一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7〕56号)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装配式建筑健康有序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精神,以国家总书记来川视察重要讲话为指引,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以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智能化应用,推动建设方式创新变革,提升建筑整体品质,促进建筑产业新旧动能转换和转型升级,培育现代化建筑产业集群,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努力实现建设领域节能减排和绿色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以建设国家装配式建筑示范城市为契机,全面深入推进装配式建筑发展,努力提升装配式建筑规模和水平,装配式建设方式成为成都地区建设工程主要建设方式,城乡建设步入绿色可持续发展模式。以科技进步和技术创新为手段,建立符合成都实际的装配式建筑政策体系、技术体系、监管体系和人才培育体系,形成良好市场机制和发展环境。以全产业链为发展方向,打造装配式建筑产业集群,辐射带动上下游协同发展,提升装配式建筑核心竞争力、影响力,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

    三、实施范围

    全市新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含民用、工业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应全部采用装配式方式建设,以下情况除外。

    (一)可适当调整范围

    因抗震、超限、特殊用途等技术原因无法完全满足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可适当调整装配率。装配率调整办法由住建部门另行制定。

    (二)可不实施范围

    1. 总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以宗地为单位,并宗项目从高要求,下同)。

    2. 总建筑面积大于1万平方米(含)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中,独立设置且总建筑面积小于1万平方米的配套用房。

    3. 工业建筑工程项目中生产工艺有特殊要求的生产性用房。

    四、执行标准

    (一)保障房、人才公寓、产业园区配套住房及政府投资的学校、医院、办公楼、停车楼等项目

    按照国家《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进行计算,单体或平均装配率不低于50%采用全装修,主体结构部分得分不低于20分,围护墙和内隔墙部分不低于10分。项目分期建设的,原则上每期建设工程均应满足要求。

    (二)其余项目

    按照现行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办法进行计算,单体或平均装配率不低于50%,采用全装修,主体结构部分得分不低于20分。项目分期建设的,原则上每期建设工程均应满足要求。

    已取得土地的房屋建筑工程项目,原则上执行原有装配式建筑建设要求不变,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土地出让(或划拨)手续发生变更的,执行新取得土地项目相应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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