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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工作定规矩 部门履职范围内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可编制部门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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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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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7月3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0] 25号,以下简称《通知》),就相关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工作作出部署。
山东为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工作定规矩 部门履职范围内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服务可编制部门目录
【概要描述】 7月3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0] 25号,以下简称《通知》),就相关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工作作出部署。
- 分类:地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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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07-06 2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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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日,山东省财政厅发布《关于做好省级部门政府购买服务目录修订工作的通知》(鲁财采[2020] 25号,以下简称《通知》),就相关政府购买服务目录编制工作作出部署。
《通知》指出,省级国家机关、党的机关、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使用行政编制的群团组织机关,应当编制部门目录。各编制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政府职能转变和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标准化的要求,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的原则,科学界定政府购买服务的内容和边界,将应当由政府举办且适合采取市场化方式提供、社会力量能够承担的服务事项纳入部门目录。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应当充分体现各部门职能。
《通知》明确,政府购买服务内容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以及政府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各部门职责范围内且适合通过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列入本部门目录。各部门通用的履职所需辅助性服务事项,由省财政厅统一编制通用类政府购买服务目录。
纳入部门目录的服务事项包括:财政预算已经安排资金的项目;法律法规或省委省政府明确的公共服务重点支出领域或项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变化,本地区、本部门急需且同级财政具有相应保障能力的公共服务项目。
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事项包括: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以劳务派遣方式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内容的事项。
《通知》要求,部门目录格式及编码规则应当对照《关于修订印发山东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通知》(鲁财购[2018] 6号,以下简称《指导目录》)格式编制。部门目录分为三级,一级、二级目录名称和编码与《指导目录》保持一致,三级目录由各编制部门结合部门(行业)特点以及具体支出项目特点,对本部门所需服务项目的细化和归纳。三级目录编码按照“单位代码+《指导目录》编码”的格式编制,由各编制部门依据属性相近原则,对照《指导目录》三级目录的范围界定,选择相应的《指导目录》编码,如无对应,选择“其他XXX服务”编码。为增强部门目录的操作性,各编制部门应对三级目录加以说明。
据悉,对各部门通用的购买服务项目,山东省财政厅将统一编制通用类政府购买服务目录,各编制部门无需重复编制。各编制部门应当充分结合单位职能及工作需要,分别提出本部门的目录建议,并于7月17日前在“中国山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即可印发本单位部门目录。部门目录印发时,需在文中明确“本部门目录已于XX月XX日在‘中国山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现予印发”。各部门目录应当于2020年7月24日前印发,并在“中国山东政府购买服务信息平台”和本部门官方网站公布,同时报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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