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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制订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审批项目事项应检验代码

青海制订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审批项目事项应检验代码

  • 来源:
  • 发布时间: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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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近日,青海20部门联合制订了《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强调各级应用管理部门应当推行项目代码应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计划等,应当核验项目代码。

青海制订投资项目审批监管平台管理办法,审批项目事项应检验代码

【概要描述】  近日,青海20部门联合制订了《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强调各级应用管理部门应当推行项目代码应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计划等,应当核验项目代码。

  • 分类:地方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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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布时间:2020-07-02 2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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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青海20部门联合制订了《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强调各级应用管理部门应当推行项目代码应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计划等,应当核验项目代码。

  同时,该管理办法强调在线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权限要求,与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数据共享与交换。

  此举将进一步加强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规范全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

  附管理办法原文:

  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海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建设、应用和管理,规范全省投资项目并联审批工作,确保在线平台逐步完善、稳定运行并发挥作用,根据《政府投资条例》(国令第712号)、《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运行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8部委令2017年第3号)、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青发〔2017〕7号)、省政府《关于印发青海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2017〕83号)、《关于深入实施投资“审批破冰”工程的意见》(青政〔2019〕63号)等法规、规章、文件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在线平台是指依托互联网和青海省电子政务外网(以下简称“政务外网”),向上联通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向下覆盖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园区管委会各级项目审批部门,具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及项目监管功能的综合管理服务平台。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园区管委会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实现项目网上申报、线上受理、并联审批、信息公开、协同监管,不断优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水平,实现项目“一窗受理”“一网通办”“平台之外无审批”,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需国家及跨省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重大项目外,所有项目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各项审批手续。

  申请国家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项目单位直接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进行申报。

  第四条 在线平台适用于项目审批、技术审查、强制性评估、项目管理、政策法规发布、规划咨询等监管和服务。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作为在线平台子系统,其相关功能应用对接并纳入在线平台。省级各部门其他相关业务系统,应当对接在线平台,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第五条 在线平台由互联网门户网站和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构成。互联网门户网站是项目单位和社会公众网上申报、查询办理情况的统一窗口,提供办事指南、中介服务、政策信息等服务指引;政务外网审批监管系统是联接各级政府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并联审批、电子监察、项目监管、数据分析的工作平台。

  各级政府部门应依托在线平台,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监测预测、风险预警,按照精细化管理要求,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第二章 体系架构

  第六条 在线平台由省、市(州)、县(市、区、行委)及园区管委会平台组成,采取“省级大集中”模式进行建设。其中:省级在线平台负责管理由省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市(州)、县(市、区、行委)在线平台负责管理本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园区管委会在线平台按省政府规定,负责管理本园区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

  第七条 在线平台工作体系由综合管理部门、应用管理部门、建设运维部门共同组成。

  第八条 综合管理部门是指统筹协调推进在线平台建设、应用、规范运行的部门。负责研究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业务规则和标准规范并督促落实,开展绩效管理。

  省级在线平台综合管理部门为省发展改革委。市(州)、县(市、区、行委)在线平台综合管理部门为本级发展改革部门。履行园区管委会在线平台综合管理职责的部门由园区管委会指定。

  第九条 应用管理部门是指履行各类项目审批和监管职能,并通过在线平台办理和归集信息的部门。负责制定相关内部工作规则,编制完善、及时公开办事指南,包括审批依据、审批内容、受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收费标准、监管要求、联系方式等;及时共享相关事项办理信息;为企业提供相关咨询服务;建设完善本部门与审批监管相关的业务系统,指导协调本系统在线平台建设和运行工作;督促项目单位通过在线平台及时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支撑协同监管。

  应用管理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负责办理本办法第四条所列事项。

  各级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省政府确定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及对应材料清单开展审批活动。严禁将审批事项进行拆分,未经省政府批准,不得擅自增加清单以外的审批事项。

  第十条 建设运维部门是指在线平台建设、运行维护和数据管理的部门。负责建设与完善在线平台功能,满足业务需要;制定运行维护细则、安全保障方案和安全防护策略,确保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

  在线平台建设运维部门为青海省信息中心。

  第三章 项目代码

  第十一条 各类项目实行统一代码制度。项目代码是项目整个建设周期的唯一身份标识,一项一码。项目代码由在线平台生成,项目办理信息、监管(处罚)信息,以及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重要信息,统一汇集至项目代码。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赋码机关为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机关。企业投资项目赋码机关为该项目的核准、备案机关。在园区管委会管辖区域建设的项目,由园区管委会指定的部门履行赋码职责。

  国家对项目赋码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各级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基于“一项一码”开展项目审批,所有审批文件必须标注项目代码。未赋码项目,应用管理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项目延期建设或调整,项目代码保持不变。项目发生重大变化,需重新审批(核准、备案)的,应当重新赋码,原项目代码应当回收。

  第十五条 各级应用管理部门应当推行项目代码应用,审批(核准、备案)文件、项目招标投标、信息公开等涉及使用项目名称时,应当同时标注项目代码。应用管理部门办理项目相关审批事项、下达资金计划等,应当核验项目代码。

  第四章 运行流程

  第十六条 在线平台与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青海省政务服务网互联互通,所涉及的审批、技术性审查和强制性评估事项通过在线平台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办理”。在线平台强化技术手段,保障有关业务实现全程线上办理。

  第十七条 在线平台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用管理部门,指导项目单位按属地化原则,依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通过在线平台填报项目信息,获取项目代码。填报项目信息时,项目单位应当根据在线平台所公开的办事指南真实完整准确填报并上传相关数据资料。各级应用管理部门应当按国家及省政府要求,依据审批、技术性审查和强制性评估事项的办理层级与权限,通过在线平台告知项目单位应办事项,强化事前服务。项目发生变更、中止的,项目单位应当通过在线平台申请。

  第十八条 各级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要求受理审批事项,并通过在线平台,按权限在规定时限内收件、受理、办理、办结,并告知项目单位。

  应用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需项目单位补齐补正的,应当通知项目单位,一次性告知补齐补正事项、材料及期限。逾期未告知即视为已受理或强制容缺受理,须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

  第十九条 应用管理部门通过在线平台办结项目审批事项后,应当线上出具电子批复文件,附具二维码和水印,及时推送项目单位。电子批复文件与纸质批复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项目审批事项办结后,应用管理部门应当督促项目单位定期填报项目进度信息,及时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发现问题要及时督促整改。

  第二十条 在线平台根据省政府确定的事项办理时限要求进行计时,并根据办理进度开展自动提醒、线上督查、电子监察。

  需开展技术审查或强制性评估的,应用管理部门应当通知项目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提交相关资料,在线平台暂停计时,待相关审查或评估事项办结后恢复计时。项目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资料或提交资料达不到相应深度,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其补齐补正,期间在线平台暂停计时。经补齐补正仍不满足审查或评估要求的,应用管理部门应当作退件处理,该事项重新计时。

  第二十一条 在线平台建立网上交办、督办、催办制度,实时跟踪并联审批办理情况,实现全过程跟踪问效。省级在线平台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应用管理部门加强在线平台运行监管。按省政府要求,在线平台应用情况纳入全省固定资产投资考核奖惩方案开展考核奖惩。

  第二十二条 省级在线平台综合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并协调相关行业协会,制定项目在线中介服务标准。应用管理部门在审批过程中需开展技术审查及强制性评估,委托中介服务的,应纳入在线平台并接受监督,不断提升中介服务的规范化水平。

  第二十三条 在线平台支持各级各部门纵横协同办理项目审批事项。涉及国家和地方需要交换的项目及审批事项信息,应当及时在国家平台和在线平台之间交换。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审批信息、监管信息、处罚结果等应当及时通过在线平台向社会公开。项目单位可凭项目代码查询项目办理过程及审批结果。

  第二十五条 在线平台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及权限要求,与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电子证照管理系统,以及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相关信息系统,开展数据共享与交换。

  与统计部门的数据共享和交换,应当符合统计法律及规定要求。

  第五章 运行保障

  第二十六条 建设运维部门建立健全配套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设立日常运维保障内部机构,设置专职岗位及人员,解决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类技术问题,保障在线平台安全稳定运行。在线平台运维经费列入部门财政预算。

  第二十七条 在线平台建设应当满足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的有关要求。建设运维部门应当实时监控在线平台运行情况,严格实行安全防护策略,完善数据备份、恢复和容灾机制。

  第二十八条 在线平台按照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统一制定的数据规范和数据交换频率进行对接和数据交换,当数据规范调整时,及时进行适应性变更调整。建设运维部门会同应用管理部门保证数据质量。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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