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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1-0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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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概要描述】

  • 分类:地方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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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网站
  • 发布时间:2021-03-17 1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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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关于印发《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处、机关党委、管理部:

  现将《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

  2021年1月21日

  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五章 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

  第六章 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积极推进福州住房公积金信用制度化建设,建立住房公积金信用评价管理制度,促进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遵守住房公积金法规、履行守法诚信义务,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福州市社会信用管理办法》《福州市社会信用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全面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以下简称“中心”)业务管辖范围内,对信用主体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的采集、评价、披露、应用、信用修复和异议处理等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用主体,是指中心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所称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是指中心及受委托承办银行通过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的,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反映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信息。

  第四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的管理活动,应遵循合法、客观、必要、及时的原则,确保信息安全,保障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 中心应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运行机制,推进信用信息互联互通互认和信息共享工作,加强重点领域跨区域联合激励和惩戒。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中心通过依法采集信用主体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信息、提取行为信息和贷款行为信息,为其综合评定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信用等级。

  第七条 中心依法采集缴存单位以下十项缴存信息:

  (一)办理单位缴存登记及职工账户设立手续、变更登记情况;

  (二)缴存情况;

  (三)缴存比例情况;

  (四)调整缴存基数情况;

  (五)协助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情况;

  (六)履行账户信息保密义务情况;

  (七)专管员履行职责情况;

  (八)劳动合同是否明确公积金缴存义务情况及劳动关系真实有效情况;

  (九)配合中心监督检查情况;

  (十)违规协助职工办理公积金业务情况。

  第八条 中心依法采集缴存职工以下三类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

  (一)缴存行为信息,包括:缴存情况、调整缴存基数情况、12329短信授权签约或线上注册情况、累计缴存月数、账户状态等五项信息。

  (二)提取行为信息,包括:是否正常提取或从未申请提取、利用虚假信息材料违规提取情况、信用承诺履约践诺情况、被司法机关扣划住房公积金等四项信息。

  (三)贷款行为信息,包括:是否正常申请贷款(有无利用虚假材料申请、履约践诺情况等)、申请贷款过程中是否按时办理手续情况、预告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转不动产抵押登记情况、按合同还贷情况、抵押房屋被征收时与中心签订补偿安置合同情况等五项信息。

  第九条 信用主体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采集,由中心及受委托承办银行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获取。与住房公积金直接相关的失信信息,需要人工录入的,由承担该项业务的管理部或承办银行在失信行为发生之日或由中心职能部门提供书面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内进行录入。

  第三章 信用等级评价

  第十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等级评定,主要通过福州链上住房公积金智能平台,采取对信用主体的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量化打分的方法,以总分1000分设计评价指标,制定每项指标内容和评分标准,实时为每个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和缴存职工进行信用评分评级。

  第十一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主体的信用等级分为五档:

  (一)A(极好)综合评分为850-1000分;

  (二)B(优秀)综合评分为750-849分;

  (三)C(良好)综合评分为550-749分;

  (四)D(较差)综合评分为350-549分;

  (五)E(差)综合评分为0-349分。

  第四章 信用信息的披露和应用

  第十二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公开条例》和省市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应主动公开的信用信息,中心应按照规定要求在中心网站上予以公示。职工个人信用信息不予公开和共享,只通过授权查询方式披露,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信用主体享有查询自身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的权利,可自主查询自身的住房公积金信用等级。

  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监察机关可依法查询或共享使用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行政机关查询或共享使用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应当遵循合理行政的原则,经书面申请后,根据行政管理的需要确定关联的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查询共享使用事项,并向社会公布。

  未经信用主体书面授权,不得查询共享使用信用主体非公开的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 中心在充分保护信用主体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前提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规定,实现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与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国有金融机构、群团组织间的共建共享。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信用分将作为对信用主体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的依据,并将评价结果推送给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

  第十六条 对于住房公积金信用分较差、差的缴存单位,中心将其作为行政执法重点对象,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五章 信用修复与异议处理

  第十七条 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具备整改和纠正条件的,中心将在采集该失信信息前告知信用主体;被认定为失信行为的信用主体可按中心规定的整改时间和程序申请信用记录修复。

  第十八条 信用主体的失信信息有效期一般为自不良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5年,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缴存职工逾期还贷情况、信用承诺履约践诺情况的失信信息有效期为2年。缴存职工在还清逾期贷款或履约践诺之日2年后,信用评价将恢复相应分值。

  失信信息管理期限失效后,可自动转为信用档案长期记录,不再作为信用评级和使用依据。

  第十九条 中心在收到信用修复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核查申请人的整改情况,若申请人符合整改要求,经中心所在管理部会同法规处审核同意,则予以信用修复,将修复办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 若中心据以认定信用主体失信的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机关撤销或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人民法院判决撤销的,中心应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删除该不良信用信息,若属于向福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归集的信息,应及时告知,并由福州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在其数据库中删除。

  第二十一条 信用主体认为中心采集的信用信息与事实不符,或对自身信用等级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管理部提交书面异议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据。缴存地管理部需在2个工作日内上报,中心应当在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

  第二十二条 因中心工作失误造成错误的应当立即更正,并将更正结果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异议申请人。对非自身工作失误造成的异议信息,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的3个工作日内转交信源主体核查,并在收到信源主体核查结果之日起的2个工作日内将异议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

  中心收到其他信源主体转来的核查信息,应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更正的决定并告知该信源主体。

  第六章 信用信息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中心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指定专人负责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平台的运行维护和应用管理,保证信息安全,对信用信息查询权限的申请应按照《福州住房公积金中心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实施细则》中的重要岗位权限申请流程进行。

  第二十四条 中心应加强信用信息档案管理,定期备份数据库文件,防止虚构、擅自修改、违规删除失信信息。对信用信息录入、删除、更改、查询,以及进行异议和修复处理等,应当如实记录实施该行为的人员、日期、原因、内容和结果等日志信息,并长期保存。

  第二十五条 中心在开展信用信息的采集、披露和应用等活动时,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依法不得公开的公共信用信息,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开放和披露。对依法不能公开的名单信息,可通报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相关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第二十六条 坚持“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各部门和及受委托承办银行所获取的信用信息数据,未经授权不得将授权查询信息、政务共享信息提供给第三方使用,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中心将依据本办法另行制定福州住房公积金行业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中心负责解释,并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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