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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信担”批量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来源:亳州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
- 发布时间:2020-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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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亳州市“农信担”批量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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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20-12-24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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谯城区人民政府,亳州高新区管委会、亳芜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亳州市“农信担”批量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亳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11月4日
亳州市“农信担”批量担保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精神,为切实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导向和放大作用,大幅拓展政府性融资担保覆盖面并明显降低费率,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在谯城区试点开展“农信担”批量担保业务,有效缓解“三农”主体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保障“农信担”批量担保业务依法依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信担”批量担保业务,是指我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与合作银行为“三农”主体开展的批量担保业务。
第二章 “农信担”批量担保业务要素
第三条 扶持对象。“农信担”批量担保业务扶持对象为位于谯城区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三农”主体,主要包括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涉农类的个体工商户(从事养殖、种植、农产品加工、农产品贸易等)、农户等。
第四条 开展模式。“农信担”批量担保业务依托合作银行服务网络、风险控制和技术能力,由合作银行按照规定的业务条件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简化担保流程、提高担保效率,对担保贷款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核,不再做重复性尽职调查,线上操作,见贷即保,一次授信、随借随还。
第五条 担保金额。单户担保金额上限300万元。
第六条 担保期限。授信期限不超过3年,单笔用信期限不超过1年。
第七条 担保费率。担保费率实行优惠费率0.8%/年;试行期免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等“三农”主体担保费,市级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给予担保费补贴。
第八条 贷款利率。合作银行在原有利率定价的基础上至少降低50BP,且年化平均贷款利率不高于6%。
第九条 保证方式。“农信担”批量担保业务为纯信用担保贷款,合作银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担保贷款不得设置资产抵质押措施、不得通过收取借款主体保证金等方式转嫁风险。
第十条 授信业务规模上限暂定2亿元,后期根据业务开展情况予以调整。
第三章 风险管控
第十一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将“农信担”批量担保业务全部按照“4321”新型政银担业务模式办理。
第十二条 风险预警值和容忍度。设定最高风险预警值为担保代偿率1.5%,最高风险容忍度为担保代偿率2%,根据业务开展情况和风险程度可适时调整最高风险预警值和容忍度;达到最高风险预警值时需调整风险管理模型,达到最高风险容忍度时停止新业务办理。
第十三条 代偿与追偿。担保贷款项目发生风险,合作银行按照合作协议约定从保证金账户予以划扣。合作银行和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共同负责对担保代偿项目进行追偿,追偿所得,在扣除必要的追偿费用后按业务风险分担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章 政策支持
第十四条 政策支持依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有效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作用切实支持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6号)、《中国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39号)等文件精神,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费补贴与风险补偿。
第十五条 担保费补贴标准。市级财政给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累计年化担保金额0.8%的担保费补贴。
第十六条 风险补偿标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代偿率2%以内(含)的全部风险。谯城区财政对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承担的代偿率2%以上的全部风险给予全额代偿补偿。担保代偿率=累计担保代偿金额(包含本金、正常利息)/(累计年化担保额×80%),其中累计年化担保额=担保业务实际额×实际担保天数/365天。
第十七条 担保费补贴与风险补偿资金安排及拨付。市财政、谯城区财政统筹安排担保费补贴与风险补偿资金,并纳入财政年度预算。其中担保费补贴资金纳入市农业农村局年度预算,市农业农村局于每季度末按照已完成业务规模计算担保费补贴资金并及时拨付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偿资金纳入谯城区财政年度预算,谯城区财政于每年一季度末前按授信业务规模2亿元、担保代偿率上限10%(考虑到风险延后的预计代偿率)计算风险补偿资金并拨付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年终按照实际业务规模结算。
后期如需扩大业务规模,担保费补贴资金与风险补偿资金另行拨付。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谯城区财政负责风险补偿资金的筹集、拨付,并组织开展检查;对于存在逾期担保贷款或未清偿代偿款的借款主体,建立工作联席机制,在项目申报中不予受理。
第十九条 市农业农村局负责对“农信担”业务进行审核,并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完善担保模式、开发担保产品。
第二十条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负责“农信担”批量担保业务的合规性监督,指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加强风险防范工作。
第二十一条 合作银行负责“农信担”批量担保业务风险模型的建立与优化、风险识别、评估和审批;提供贷款业务材料、保管业务档案。
第二十二条 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负责对合作银行“农信担”批量担保业务的合规性审核、复核确认;牵头做好贷款发放户数、余额、累计发生额、代偿和追偿的统计工作,并及时将相关情况报送有关单位。
第二十三条 对于存在恶意转嫁风险、违法违规操作、徇私舞弊的单位及个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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